中国古代*治伦理文化强调名分,君臣上下用语等级分明。但后世为人君所专用的一系列称呼并非自古已然,而是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演变。如《日知录》说:“汉初,人对人多称臣,乃战国之余习。”“人臣有称人君者”,亦可被称“万岁”。“弑”字同样如此,细察其语义变迁,亦非自始即指臣杀君,而是自有其演变历程。正如陈寅恪指出的:“凡解释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从“弑”字的语义变迁,可以管窥中国古代*治伦理文化变迁的轨迹与图景。
一
“弑”作下杀上之专称,此为人们熟知的文史常识。然而,秦汉时期的文献却呈现出“弑”含义的不同面相。
秦汉时期,“弑”并非均指下杀上,上杀下亦可称“弑”。《公羊传》载“昭公将弑季氏”,昭公为国君,季氏是臣下,此处便以“弑”字指上杀下。何休受后起语义影响而曲为之说:“昭公素畏季氏,意者以为如人君,故言弑。”验诸王符《潜夫论》,亦有“桓魋不节饮食以见弑”之说,桓魋为宋国司马,宋景公虽对其宠爱有加,但不至于视如人君,故何休的解释实为牵强。另外,毫无君臣关系的互杀也可称“弑”。如鲁桓公为齐襄公所杀,《公羊传》《穀梁传》述其死为“君弑”,即称齐襄公杀鲁桓公为“弑”。《史记》载周幽王“为犬戎所弑”,《列女传》称公子负刍灭李园家为“宗族灭弑”。这些被杀者和杀人者均非君臣关系,却皆称“弑”。
此外,这一时期,下杀上也并非均称“弑”。如《管子》曰“臣不杀君”,《墨子》曰“教臣杀君”,甚至以严君臣之防见称的儒家著作,如《春秋繁露》亦屡称“杀君亡国”“臣杀君,子杀父”。可见,秦汉时期尚未严格区分弑与杀,二者往往混用。
这一现象与《白虎通》的释义相应。《白虎通》曰:“弑者,试也。欲言臣子杀其君父,不敢卒,候间司事,可稍稍弑之。《易》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也。”《公羊传》:“何隐尔?弑也”,熹平石经作“试”,可见《白虎通》不为无据。因此,朱珔认为:“弑本从试得义。”《释名》:“弑,伺也,伺间而后得施也。”“试”意味着对结果没有把握,“伺”意指因无把握伺机而动。《汉书》中“闽越王弟甲弑而杀之”,其意指:甲伺机把闽越王杀死。因此,起初“弑”本无名分限制,只表示“试杀”或“伺杀”之内涵,倾向于指涉行为过程,与指涉行为结果之“杀”有异。钮树玉认为弑“不为悖逆造文”,不为无见。
二
以下杀上为“弑”的名分性表述,最早见于《左传》:“凡自虐其君曰弑”,但《文选注》却引作“杀”。因为无法排除后世改订的可能,《左传》原作何字实难遽定。《国语》中“下虐上为弑”亦然。最早明确“弑”字下杀上涵义的是《说文解字》:“弑,臣杀君也。《易》曰臣弑其君。”许氏与《白虎通》同引《周易·文言传》,却省略“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一句,或是意图消弭弑之“试”“伺”本义;同时,他又将以往典籍中各种类型的“弑”字用例都加以遮掩,仅以“臣杀君”为“弑”字全部内涵。
当然,许慎之说并非由来无据,“弑”于此前已附着了名分色彩。许世子止误杀许悼公,《公羊传》称“止进药而药杀”,承认他有杀君之实,但因他本无杀君之心,故又称其“不成于弑”,在伦理上免除其罪责。于此,“弑”与“杀”便有区别:“杀”是行为结果,而“弑”则有从伦理名分予以定性的意味。段玉裁注《说文》,以“述其实则曰杀君,正其名则曰弑君”区判弑与杀,于此有其合理性。
《说文》的解释预示着“弑”字语义*治伦理化的趋势:从本指无名分限制的“试杀”,逐渐趋向于隐含伦理批判的下杀上。因此,阮元说:“君臣父子之义定,则此字之书法读法亦定。”俞正燮也说:“弑者,畏忌之不敢直杀也。古语上下共之,秦汉以后始定于一。”当然,许慎虽确定了“弑”的名分意义,却未对其外延作明确限定:“弑,臣杀君也”,只说明凡称“弑”均指臣杀君,却未明确臣杀君是否均称“弑”。“弑”字语义此后的发展,在*治伦理意识的主导下进一步明确化。
三
俞正燮虽称“弑”之伦理内涵,“秦汉以后始定于一”。事实上,历史错综复杂,绝非边界分明,“弑”字伦理内涵之确定,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到隋唐时期,同一古籍不同版本之间,仍普遍存在弑杀混用现象。
《经典释文》训释先秦经典,每谓“杀,本或作弑”或“弑,本又作杀”。可见陆德明所据底本与别本多有弑杀异文,此类异文所见共25处。对此,陆氏仅以“或作”“又作”注明,而不以“当作”订正,说明他一定程度上接受这种差异。在开成石经中,《春秋》同一则经文于《三传》之间,亦存在弑杀异文。如《公羊传》僖公九年经“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与昭公十三年“楚公子弃疾弑公子比”,《穀梁传》《左传》均作“杀”。弑杀异文,《春秋》一字褒贬如何可能?可见与陆德明一样,其中均体现对弑杀混用的宽松态度。
由此可见,弑杀混用的语用规则,仍持续至隋唐时期。但与汉代之混用不同的是,此时之混用只限于下杀上,而上杀下则只书“杀”,不再见书“弑”之例。这是对许慎“弑”字涵义伦理化论述的呼应。
文献传抄难免“鲁鱼亥豕”,对古籍弑杀异文,段玉裁归结于“转写讹乱”。他据其所归纳的古音韵部立论,认为弑杀古音不同部,不相假借,从而判定凡混用必讹误。此说虽颇有附和者,但亦遭不少反对之声。朱珔、马叙伦便从音韵立论,对段说提出疑问。段氏以后,郝懿行、朱一新等学者仍相信“弑杀古通用”。转写讹误固然无法排除,但当版本差异成为普遍现象时,仅以讹误解释显然难以自洽。弑杀异文的普遍性,说明它在语用上具有合法性,并非全出于失误。对此,阮元之说值得参酌:“《三传》之字或有异同,否则以弑为杀,即失《春秋》第一大义。《三传》大儒不应不严一字之诛而错不较也。”倘若其时弑杀区分如段玉裁所言那般严苛,儒者传抄经传时不应不严加校勘,以致出现大规模异文。段玉裁以唐代以后更严苛的“弑”字语义审视唐代以前文献,如此难免处处捍格。
四
唐代是“弑”字语义变迁关键而微妙的时期。一方面,弑杀仍然混用,另一方面,“弑”之语义进一步突出其名分性。其间,刘知几起到关键作用。刘知几说:“凡在人伦不得其死者,邦君已(以)上皆谓之弑,卿士已(以)上通谓之杀。”他对《春秋》“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一类说法提出疑问:“夫臣当为杀,而称及,与君弑同科。苟弑杀不分,则君臣靡别者矣。”刘氏之意非常确定:弑—君,杀—臣,一一对应,界限森严,绝不混用。这种对弑杀严格分判的*治伦理态度,代表“弑”字语义此后的发展。
考今本古籍,除若干模棱两可之处,下杀上多统一书“弑”。这种整齐感便可追溯至唐儒的刻意改订。唐以前,经籍多有“杀君”表述。《经典释文》记载了73处“杀君”表述,其中25处底本与别本存在弑杀异文,另外48处底本作“杀”而不载别本。至开成石经便对这些“杀君”表述予以统一化处理:25处弑杀异文仅1处从“杀君”,其他均从“弑君”;48处无异文之“杀君”则均直接改作“弑君”。此前版本的“杀君”表述便淘汰殆尽。史称石经“立后数十年,名儒皆不窥之”,后世校订经籍却往往据为权威。
唐代以后,针对古籍“杀君”表述的订正,仍旷日持久地开展。如对《春秋繁露》《公羊解诂》的“杀君”表述,凌曙、陈立等便订正曰“杀当作弑”。其甚者竟至“凡杀字皆改为弑”,将减杀亦误改为“弑”。这种严苛态度,与陆德明不辨弑杀,只注异文的做法迥异。陆氏对弑杀的态度,也被后儒批判。段玉裁斥其绝无裁断之识、不合正误之法,并说:“此何等大事,而谓圣人垂世立教之书本无一定之字,可以蒙混书之,待读者之定其字乎?”“《春秋》书弑,以立万世臣道之防也。”这是唐代以后订正古籍“杀君”表述的出发点,此中彰显着鲜明的*治伦理。周寿昌毫不讳言地指出:“史笔之严全恃此字,不得以古杀弑两字多相混遂不加勘正也。”卢文弨也道明其中原委:“凡经典弑多有作杀者,后人往往以名分改之,故与陆氏本异。”
思想史的演变情节十分复杂,每条思想线索的节点并非迥然分明。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清晰地看到,从许慎到刘知几到唐以后儒者,关于弑的名分性表达逐渐从弑杀混用中挣脱出来,最终成为关于弑的权威性诠释。若仅从传统语言学的范畴去解释这个变化,可能不得要领。
(作者:朱丽师、蔡智力,分别系湖北大学文学院讲师、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