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伟:律师出身论能否避司法权力之嫌
作者:刘兴伟“出身论”向来为人诟病,然而如果分辨“出身”是为了避嫌,这其中是深意便值得玩味了。重庆市法院日前规定,法院领导的配偶或子女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如果配偶子女继续当律师,则领导本人要辞职避嫌。市高院院长钱锋表示,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关键在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即只能实行单方退出,否则腰板永远硬不了。(1月13日《重庆晚报》)听着这位高院院长的描述,颇有些壮士扼腕的魄力,不管这一规定效果如何,至少这种对于司法公正性的危机感是值得赞叹的。但是,或许规定法院领导子女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确实是一个最笨的办法,却不见得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因为如果司法的操作存在问题,自由裁判量过大,使法官具有因个人因素而左右案件审判的可能性,这个嫌是避不过来的。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跟法官的交情成为诉讼案件的重要砝码,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或者说从一定程度上讲,更多时候律师靠交情打案子也是出于不得已,因为法官,尤其是法官的领导职位对于一个案件的影响早已超乎了法律规定的范畴。诸如“我爸爸是某某法院的领导,我给你打官司肯定能赢。”不过是在这种现实下最露骨的一种写照。更多的时候律师们若稍有职业操守,至少该不屑于把话说得这么露骨,但不露骨也并不证明律师跟法官没交情。必定,血缘是容易断定的,也具有避嫌的可操作性。但是,如果律师们说“某某法院的领导是我铁哥们”法院又该如何避嫌呢?如果司法承受着过多的行*干扰和法官的审判自由度的影响,仅仅靠“最笨”的办法显然是没法解决问题的,难道最终只有那些与法官老死不相往来的人才有资格当律师吗?我想这既不能怪法官也不能怪律师,这一规定中“领导”的子女才不许当律师,由此不难看出行*权力仍在影响着司法审判。如果默认了行*权力可以影响司法,又让法官和律师如何独善其身呢?对于一个法官来说,生在中国不知是一种幸运还是一种不幸。我们知道,在美国建国初的三权分立的操作中,司法的权力是最小的一支,直到马歇尔大法官扭转乾坤使司法分支具有了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司法才做到与其他分支并行。尽管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但是法官的自主性仍然很小。而在我国,宪法中强调要独立审判,但是在审判领域可操作的空间却很大,这或许是法官的一种幸运,但是行*权力的干扰又让法官们意识到权力的魔力,这也是一种不幸。其实,在大陆法系的操作中,法官手中拥有足以用来寻租的权力本身就是极不正常的现象。由此我们不难看到,只有排除了外在和内在对司法审判的干扰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而这样的规定作为配套性的程序保障,严格执行就好。若是指望此规定成为保障审判独立、公正的排头兵是难堪大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