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法》修订之后,企业很多广告语、宣传语都不能使用,否则有可能被主管机关处罚。但是,仍有企业在打擦边球,比如,《广告法》禁止使用最高级词汇,企业便打出“行业第二、第二高级”等宣传语。这种方式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故,本人依据《广告法》并结合实际,归纳整理出餐饮企业广告、宣传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广告内容应当真实
餐饮企业使用食材的产地、品种、新鲜程度、种植方式、等级、品质、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蔬菜等是否为当日采摘、肉类是否为当日或者隔日屠宰等,应当与广告相一致并且均应真实。
企业所获得的荣誉,包括但不限于AAA级企业、米其林三星、中国绿色企业等,均应当为权威部门或者行业所颁发且可以查询到。
广告上面菜品所用食材应当与实际相同,并注明广告仅为效果图,请以实际为准。不能出现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尤其是食材对身体有某种好处的宣传,一定要慎重。
《广告法》第4条、第8条、第11条
二、附带赠送的,应当表明
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餐饮企业在广告中使用“买一赠一”、“第二个半价”时,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同时,不能搭售,不能强买强卖。
《广告法》第8条
三、广告的内容涉及特殊人群时应当谨慎
餐饮企业的广告在涉及到少数民族(如回族)、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人、*人、种族时应当格外注意,避免出现歧视、损害其身心健康、违背社会良好风俗的情形。比如,回族与猪肉。
《广告法》第9条、第10条
四、广告不得贬低同行
餐饮企业的广告不得贬低同行,比如说某某餐饮企业的食材有问题、使用添加剂等。
《广告法》第13条
五、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应取得授权
餐饮企业在广告中如果使用明星的形象、名义或者其他自然人的形象、名义应当取得其授权。比如餐饮企业在广告中标明某某明星强烈推荐然后附带该明星肖像,或者直接适用某个明星的肖像。
《广告法》第23条
六、广告的场所
饮企业发布广告的场所应当注意,不能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在店铺门口处发布海报等广告应当注意不影响交通、市容,特殊文化旅游、遗产地区的餐饮企业还应当查询当地是否有对广告展位、内容、大小、形象等的要求。
《广告法》第42条:户外广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不得影响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广告法》第39条、第41条、第42条